男子陈某在山上采集7株野生兰花,拿回家并分株栽在花盆里养殖,经鉴定系春兰,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。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,陈某主动交代该犯罪事实。
10月22日,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,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
案情回顾:分两次采挖,盆栽养殖后案发
经审理查明,2023年3月的一天,陈某跟朋友钟某、岑某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野外山场扯笋子的过程中,发现有野生兰花,陈某在未办理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》的情况下,采集4株野生兰花回家,回家后把采集的4株兰花分株栽在10多个花盆里养殖。
2023年5月的一天,陈某在小圩壮族乡某村公路边的山场采摘猴子姜过程中,发现石壁上长有野生兰花,在未办理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》的情况下,又采集3株野生兰花回家,回家后把采集的3株兰花分株栽在10多个花盆里养殖。
2024年3月,因花盆里的兰花萌发了一些新叶,陈某便把这些兰花重新分株栽种在53个花盆里养殖。经鉴定,陈某非法采集的7株野生植物的种类、名称为兰科兰属春兰,属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,保护级别为二级。2024年11月30日,陈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,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。
另查明,陈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缓刑1年。2025年6月12日,陈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法院判决: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
法院认为,陈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兰花(二级)7株,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所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陈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,主动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;陈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,并对其适用缓刑。
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判决: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陈某非法采挖的兰花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置。
所有兰属野生兰花均受法律保护,私采即违法
自2021年9月7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公布施行以来,兔耳兰以外的所有兰科兰属野生兰花均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,不论出自自行观赏还是其他任何目的,严禁非法采挖、破坏、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。
一旦危害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1株以上,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2株以上,即构成犯罪,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以罚金。
若危害更为严重,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5株以上,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10株以上,则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此外,检察机关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。
提醒广大市民朋友,野生兰花摘不得,只可观赏,如果找到了,拍张照发个朋友圈可以有,切莫占为己有,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,共同参与保护珍稀植物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。
(羊城晚报•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、长江云新闻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)